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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谕吏部督察院各巡方御史及巡盐巡漕巡仓巡视茶马各御史严禁收蠹纳贿 点击查看大图
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谕吏部督察院各巡方御史及巡盐巡漕巡仓巡视茶马各御史严禁收蠹纳贿

纵28厘米横205.5厘米

1921年教育部拨交清内阁大库档案。

此件系从巡方御史顾仁贪赃枉法一案,命吏部、督察院等严禁收蠹纳贿的谕旨。

顺治皇帝自亲政以来,注重“吏治”,认为“安民之本,首在惩贪”。为了达到“察吏安民”和严惩贪官的目的,朝廷设巡方御史巡视地方。由于巡方御史职责重大,其自身廉正与否,对于地方的“吏治贪廉,民生利病”,关系甚重,为此督察院专门制定“条议巡方事宜”进行约束。

顾仁是被派往直省的巡方御史,顺治曾将顾仁等召至太和殿面谕:告诫他们“洁己率属,奠安民生,若不法受贿,负朕委任,不拘常律,但得银一钱一两,定行处死”。后又召至左翼门再加申谕:“往闻巡按官初至地方,亦能虚博廉名,及至差满回日,多婪取赃物,尔等若蹈此弊,初时廉声俱置不问,必照贪例处分。”可谓嘱望殷切,诫谕严明。对于顺治帝的一再诫谕,顾仁仍然是“背旨坏法,收蠹纳贿”。按规定巡方御史不得使用旧役,他却明知故犯,受用旧役6人,接受王士琦贿赂,委以书办之职。索取章冕贿赂,因不遂所欲,将其逮捕入狱远发真定府,并欲将章冕灭口。后事情败露,顺治帝起初并不相信,但因事关重大,决定“亲行审鞫”,最后顾仁以“情真罪著”,被正法。为了让其他官员能够引以为诫,顺治皇帝在此十二年(1655)颁布的谕书中重申:“但有这等违法受贿犯赃,即行处斩,定不宽宥。”《清实录》收录此谕,文字微有不同。

此朱谕左为满文,右为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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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谕吏部督察院各巡方御史及巡盐巡漕巡仓巡视茶马各御史严禁收蠹纳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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