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国家博物馆巡展合作主办单位为我国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市(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机构,承办单位为市(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机构。
二、承办单位需具备符合中国国家博物馆展览要求的展陈条件。
三、双方洽商达成合作意向后,巡展合作单位需向中国国家博物馆提交申请公函。
四、经中国国家博物馆对巡展确定立项后,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和巡展合作单位签署巡展合同。
五、中国国家博物馆主要负责展览大纲撰写、展品组织协调、展陈设计指导等相关事宜,巡展合作单位主要负责形式设计、施工搭建、运输保险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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