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101厘米,横93厘米
此告示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三月初一日丽江府张贴于大中甸本寨村。该告示详细记述了本寨村夷民噶替等60户乞请与惹乳村夷民共同应办大小差务的过程,其内容与《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初一日丽江府分驻中甸抚夷府发给本寨村民与惹乳村民轮流应办差使执照》相同。中甸厅覆查后,认为本寨村夷民噶替等所请“洵属平允”,况且用兵西藏之际,往来紧要公文,均设千里马驰递,并未出现贻误之事,这样长差名目已有名无实,建议服从民便。丽江府认为此事既经中甸厅查明,“惹乳村民从前递送公文,今已设千里马驰递,是该村民承值长差已属有名无实。遇有地方公事,应会同附城本寨村民一体轮流应办,甚属平允”,因此饬令将惹乳村民长差名目及递送公文差役永远革除,并出此告示晓谕惹乳与本寨两村民,“嗣后遇有地方差务,务须轮流应办,彼此不得互相推诿,倘敢放违,定提该村民等到府严行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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