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54.7厘米横114厘米
清朝在山西设有冀宁道,管辖太(太谷县)、汾(汾阳县)、潞(潞城县)、泽(泽州)、辽(辽州)、沁(沁水县)、平(平阳)七府州及各县地方。此敕谕命分守冀宁道官员兼管水利事务驻扎省城,其职责首在抚绥黎民,勤宣德意,约束衙门官吏、胥役,使之恪遵法纪。各监司要做到本源既正,方可表率属员。其次加意修浚城池,积聚粮饷,督缉盗贼。要诫谕各有司“简讼清刑,洁己爱民”。对流移人户,要设法招徕,使其各复本业。要督催所属地方,严禁私派私征钱粮,劝谕开垦荒田。所属官员有贪残溺职者,转报该抚参处。其本人受巡抚节制,年终要将自己的行过事迹报送抚咨部察考。最后提醒分守冀宁道云:“尔受兹委任,须持廉秉公,殚心竭力,使小民乐业,斯称厥职,如或贪黩乖张,因循怠忽,贻误地方,责有所归。”
敕谕黄纸楷书,云龙纹边框,左为满文,右为汉文,钤“敕命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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