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清政府曾筹设铸造银元总厂于天津。1906年,将各省铸造局统筹合并成九厂。1910年又颁布《造币厂章程》十八条。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造币厂官制和章程》,复设造币厂监督。除总厂仍设天津外,南京、上海、武昌、长沙、成都、广州、江南、奉天等处均设有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