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60.2厘米,横46厘米
这件开垦事帖是明初发给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今安徽省祁门县)农民黄玄生开垦荒地的产业凭证。帖中把他开垦荒地的名称、地理位置、四至、面积、三年后应交纳税粮数量记录在案。帖中明确规定所开垦荒地“永为己业,候三年后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这与明初规定农民开荒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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