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63厘米,横94.6厘米
清末时期,我国在俄国海参崴各埠商务殷繁,当地华侨在经商中难免产生商务纠纷,为保护华商利益,本国政府需派官员专门负责调查保护。宣统元年(1909)三月初五日清政府特委桂芳为“驻扎海参崴等处总领事官”,敕谕中云:“特派尔充海参崴等处总领事官驻扎海参崴埠,所有在外华商人等,以及商务事宜,须随时妥为照料,遇有交涉事件,秉承外务部核示遵行,并呈报出使俄国大臣查核,俾臻详慎,尔其殚竭智虑,敬谨将事,毋负委任。”
敕谕黄纸楷书,云龙纹边框,左为满文,右为汉文,钤“敕命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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