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51.7厘米横127.5厘米
郧阳府,明成化十三年(1477)置,治所在今湖北省郧县。敕谕命湖广郧阳府副将负责管理郧县、保康、郧西汛地,兼辖竹山、竹谿二营,及所属守中千等官,察照定例管辖。平时要加强“操练兵马”,以“振扬威武”。所部官丁“必须严加钤束,秋毫无犯,使兵民相安”。规定了地方有寇警和邻壤有警的处置原则,明确对于地方“一应钱粮、词讼、民事,皆系有司职掌,不许干预”。敕文最后云:“尔受兹委任,当竭忠奋勇,歼寇固圉,斯称厥职,如贪黩乖张”,则“必罪不宥”。
敕谕左为满文,右为汉文,钤“敕命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