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研究>研究机构>实验室&基地>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制度办法>详细信息
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国家博物馆)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者在金属文物保护研究领域开展高水平研究,提高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科研创新能力,促进我国金属文物保护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开放课题的申报、实施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博物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是聚焦金属文物保护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由科研基地设立,面向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开放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科研基地是开放课题的组织机构,负责提出研究方向,编制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组织立项、验收评审工作,提供经费资助,并为课题参与人员在科研基地临时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  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是金属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负责为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参与课题的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组织工作,应按照签订的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研发任务和目标;按要求及时编报课题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立项开放课题的参与人员(除科研基地固定人员外)在课题执行期间自动成为科研基地流动人员,可在科研基地短期工作;应按照中国国家博物馆规定办理短期工作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科研基地及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应积极参加科研基地的学术活动,参加学术问题讨论。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开放课题每2年组织一次,由科研基地公开发布指南和申报公告。

第八条  开放课题可由中国国家博物馆以外的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牵头申报。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科研人员,同时需至少一名科研基地固定人员作为联系人或合作者。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跨单位建立研究团队,实现优化组合。

第十条  开放课题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基本学术道德,具备独立开展研究或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承担实质性科研工作,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

(二)申报人在所申报课题的研究方向上应已有相关成果或前期项目;

(三)申报人应保证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1项开放课题。科研基地固定人员每人同时参与申报的开放课题最多2项。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在申报期内填写《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申报书》,报送科研基地。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课题申报书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组织学术委员会采用函审、会审等形式,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根据科研基地工作计划、当年开放课题资助经费总额和评议情况等择优批准,由科研基地将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中国国家博物馆、科研基地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签订《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开放课题任务书》。任务书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课题正式启动。课题起始时间从任务书约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包括参与单位)应根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课题中期报告制度。科研基地应在课题执行中期通知各课题组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组应按要求报送。

第十八条  课题执行期满后,科研基地应立即启动课题验收工作,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验收准备,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完成课题验收。课题不得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应组织课题验收专家组,依据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课题任务书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皆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应于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开放课题,或课题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的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开放课题。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中形成的成果(专著、论文、专利、标准或其它科技产出),须将科研基地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并标注“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课题资助”和课题编号。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来源包括科研基地资助和承担单位配套。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开放课题,科研基地可提供经费资助,鼓励申报单位提供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企业牵头申报开放课题,原则上全部经费应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二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开放课题,须填报课题经费预算。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资助经费分2次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在课题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第一笔经费,课题中期报告提交后拨付第二笔经费。未按时按要求提交中期报告,或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课题,科研基地不再拨付第二笔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配套或自筹经费到位,确保经费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英文名称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Metal Conservation (National Museum of China), 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on。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国家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