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金属基地”)的科研辐射影响,做好新建工作站的规划布局,加强金属基地与工作站之间的联系合作,结合中国国家博物馆和工作站依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金属基地在博物馆、考古院所等依托单位设立的金属文物保护科研合作平台,是金属基地向行业输出先进技术,为行业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平台。金属基地依托工作站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后评价,工作站对金属基地科研成果进行反馈。
第三条 工作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金属基地职责
第四条 金属基地为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并就金属文物保护与修复相关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与工作站之间开展定期例会,加强探讨与沟通,推进有效的实质性合作。
第五条 金属基地通过举办培训班、科研项目或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由工作站人员参与等方式,为工作站培养金属文物保护修复人才。
第六条 金属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优先向工作站研究人员开放申报。
第七条 金属基地的仪器设备对工作站开放使用。
第三章 工作站职责
第八条 工作站站长由工作站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工作站成员由金属基地和工作站依托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工作站应配合金属基地完成项目调研、保护修复及科研任务,发表科研成果,并配合金属基地共同建设金属文物样本库。
第十条 在协议期内,工作站需按年度向金属基地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金属基地汇总各工作站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编入基地年度工作报告中,并向国家文物局报送备案。
第四章 金属基地与工作站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期内金属基地与工作站需围绕金属文物保护领域重大需求,积极合作。由双方依托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金属基地与工作站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出版专著等)著作权由双方依托单位共有,经双方协商,可共同或委托一方发表研究成果。项目所产生的任何专利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双方依托单位均有使用权,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依托单位有权在各自研究领域申请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工作站申请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工作站依托单位向金属基地提出申请,由金属基地依托单位(中国国家博物馆)进行认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和工作站所属地方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拟申报的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金属文物资源;
(二)具备基本的文物保护修复条件;
(三)具有金属文物保护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经认定后,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和工作站依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五年,由金属基地向工作站依托单位授牌。
第六章 工作站考核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金属基地从科研成果产出、承担科研任务或保护修复项目、样本库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工作站,若双方有继续合作意愿,可续签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不再续签协议。若工作站单方提出不再合作,需提前三个月通知金属基地。
第十七条 退出后工作站原提供的科研标本、数据及其他资料不再归还,退出前的相关标本和数据金属基地有使用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属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国家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