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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纵25.4厘米,横19.1厘米;纵25.3厘米,横18.5厘米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6章3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它还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成及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6章20条,在第1章第1条规定政协的宗旨是:“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组织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