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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纵25.8厘米,横18.6厘米

1949年1月,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名义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表示中国共产党愿意与南京国民党政府在“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和平谈判。

4月1日,以张治中为首席代表,邵力子、黄绍竑、章士钊、李蒸(后又加派刘斐)组成的南京政府和谈代表团飞抵北平,与以周恩来为首席代表,林伯渠、林彪、叶剑英、李维汉(后又加派聂荣臻)组成的中共代表团进行和谈。双方代表主要就战犯问题和解放军渡江问题交换意见。中共代表坚持无论和谈成功与否,解放军都必须渡江,但在战犯处理、对待国民党政府和军队人员以及联合政府组成等问题上,表示可以照顾国民党各方的情况,作宽大处理和适宜解决。

经过半个月的协商,4月15日,中共代表团在尽可能采纳南京政府代表团的意见后,提出八条二十四款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并宣布4月20日为最后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