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并同新中国建交的国家。为了与苏联建立新的友好关系,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首次访问苏联。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一行也到达苏联,参加巩固中苏两国邦交的会谈。经过毛泽东、周恩来同斯大林等苏联国家领导人会谈,2月14日,中苏两国在莫斯科正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共6条,有效期30年。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的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帮助。”历史很快证明了这一条对于保障两国安全和世界和平的重大意义。《条约》其他规定对于刚刚结束战争、百废待兴的新中国也十分有利。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文文本
纵32厘米,横47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