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是: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军队进入西藏,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西藏的实际,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