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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

纵18厘米,横13.5厘米;纵19厘米,横12.5厘米

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地开展起来。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进行的最重大的社会变革。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开展得比较早,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