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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八年四月初八日为降级抵消记录事谕吏兵二部

纵27厘米,横138厘米

 

清朝奖惩制度非常严格,对所立战功或荐举、捐助等都给予纪录,作为奖励升迁的依据。同时还规定“文武各官凡缘事应降级者,每一级抵销纪录二次”。顺治皇帝认为战守武功所得纪录,同别项所得纪录的降级标准一致,“实为未当”,于顺治十八年(1661)四月初八日谕吏、兵二部,规定“今后武功所得纪录,应降一级,即以一次纪录抵销,余仍照旧行”。

此朱谕左为满文,右为汉文。